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学院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学院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学院发展基金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发展基金是指由各学院发起并筹集、设立于基金会、用于支持学院发展且未指定具体用途的公益捐赠项目。学院发展基金接受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学院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资金来源按照捐赠主体分为:
(一)校友捐赠;
(二)在校师生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捐赠;
(四)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捐赠;
(五)社会爱心人士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的捐赠。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调动资源,发挥优势,主动筹募学院发展基金。
第五条 学院发展基金的资金筹募应在符合非公募基金筹资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筹募资金应直接汇入基金会账户。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基金使用的安全和规范,各学院须成立学院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学院发展基金的议事决策机构,应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科学组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本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执行规范高效;
(二)根据相关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学院发展基金,审定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基金年度财务预决算,对基金收支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审议决定涉及学院发展基金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发展基金应设项目负责人一名(一般由院长担任),负责各项支出的最终审批。若因职务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学院发展基金应配备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应全程参与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等。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学院发展基金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基金会及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并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第十条 学院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院学科建设;
(二)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困难学生;
(三)支持教师引育和开展科研研究;
(四)支持教学与科研设施的改善;
(五)资助在校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活动;
(六)有利于学院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各学院管委会应于每年12月份向基金会提交本年度学院发展基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每年1月份编制年度学院发展基金的财务预算,报基金会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确需变更预算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预算方案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反馈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学院发展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学院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 学院应积极配合基金会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学院发展基金项目的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及捐赠人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