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2016年10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学院、学科全面发展,增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充分发挥广大校友的积极性,增强母校凝聚力,推进学院教学科研和学院发展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发展基金是为推进学院教学科研和学院发展建设而设立的公益性、长期性发展资金,接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发展基金设立的原则是“符合公益,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学院发展基金以自愿捐赠为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主要来源有:
(一)海内外校友、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学院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其他形式的捐赠资助;
(四)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的各种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学院发展基金纳入学校教育基金会统一管理。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院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和基金管理工作,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小组,发展基金管理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或书记兼任。管理小组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管理小组决议的表决,实行票决制。
第七条 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院发展基金”建立启事,报学校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二)作为捐赠基金的受赠(益)方,同捐赠方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共同拟定、签署捐赠协议。负责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会同捐赠方成立管理或评审组织,制定章程和实施细则,发布相关信息等;
(三)明确各个捐赠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学院负责的各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奖教奖学、文化建设等各类基金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捐赠方和学院受赠(益)方的权益;
(四)向捐赠方和学校教育基金会提供实施的年度报告和终止报告。
第八条 学院发展基金在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学院项目负责人须本着合法合规、严谨认真的态度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学院发展基金使用范围是院奖教基金、奖学基金、科技项目支持、教学科研设施维护与管理(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以及有利于学院教学科研发展和建设的其他项目(包括院庆等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发展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更好的激励各学院积极争取社会教育捐赠,利用各学院资源拓宽学
校筹资渠道,发挥捐赠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发展,实行对学院教育基金年度考核和奖励机制。具体奖励办法另文通知。
第十三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