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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公益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公益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2016年10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校友、校友企业实现公益愿望,搭建校友、校友企业共同推动教育公益事业的行动平台,同时为保障和监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规范使用,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在基金会下建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公益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遵照捐赠校友、校友企业意愿的前提下,对专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校友的合法捐赠、社会各界专项捐赠、专项募集活动所得资金、基金利息等。

第四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专项基金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项基金用途符合基金会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范围;

(二)校友、校友企业所设立或发起的项目必须是教育领域内的公益项目,且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将按照章程和相关法规、规定和基金会的工作流程,依法与专项基金的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专项基金的捐赠、使用、管理、宣传、公布等情况,应遵守基金会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结合校友个人、校友企业的捐赠意向,基金会秘书处有权选择合适的其他基金会或类似公益组织、公益机构协助或合作开展项目,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开展情况。

第七条  专项基金每年的项目支出额度(与首经贸无关的项目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金会总支出额度的10%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非经捐赠人认可确认,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项目投资。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