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公益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2016年10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校友、校友企业实现公益愿望,搭建校友、校友企业共同推动教育公益事业的行动平台,同时为保障和监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规范使用,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在基金会下建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公益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遵照捐赠校友、校友企业意愿的前提下,对专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校友的合法捐赠、社会各界专项捐赠、专项募集活动所得资金、基金利息等。
第四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专项基金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项基金用途符合基金会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范围;
(二)校友、校友企业所设立或发起的项目必须是教育领域内的公益项目,且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将按照章程和相关法规、规定和基金会的工作流程,依法与专项基金的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专项基金的捐赠、使用、管理、宣传、公布等情况,应遵守基金会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结合校友个人、校友企业的捐赠意向,基金会秘书处有权选择合适的其他基金会或类似公益组织、公益机构协助或合作开展项目,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开展情况。
第七条 专项基金每年的项目支出额度(与首经贸无关的项目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金会总支出额度的10%。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非经捐赠人认可确认,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项目投资。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