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指在基金会指定的时间和岗位,自愿协助完成基金会日常工作的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在校生及社会各界人士。为规范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会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和社团组织,共同完成志愿者选拔和相关志愿活动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及条件
第三条 基金会在网站及微信上公布志愿服务岗位需求,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网站负责接收报名,并对其审核,或委托各院系及学生社团(驼铃校友交流发展协会)招募。
第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
(三)自愿参加志愿者服务,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业余时间,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五)其他从事具体某项志愿活动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包括:
(一)了解基金会志愿者政策;
(二)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
(三)参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评比表彰;
(四)申请加入和退出志愿服务。
第六条 志愿者应尽义务包括:
(一)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和个人隐私应该予以保密;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组织调配,认真完成服务岗位任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第七条 根据岗位需求,基金会负责有关志愿者招募计划的制定,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社团组织等共同组织实施相关的招募活动,完成对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及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对考核不合格以及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情况严重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对考核优秀的志愿者,基金会将颁发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网站进行宣传,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如志愿者为在校生,还将为志愿者提供实习或推荐鉴定。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终止后,由办公室负责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