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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2023年3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者、受益者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相关要求的规定。

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保证捐赠者、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及时、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主动披露应该公示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捐赠者和受益者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民政部门指定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捐赠人要求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不同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号,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指定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七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公开基金会重要信息;对于公开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八条  基金会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四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秘书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方可披露。

第二十条  秘书处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