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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3年3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加强北京市教育社会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发展的事项、重要情况、重要活动,包括修改章程、理事会换届、变更登记、设立机构、重要人事变动、重大募捐、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慈善项目等。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

(二)基金会秘书长;

(三)基金会秘书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同意。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每年应按时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和有关材料先报挂靠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初审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第七条  以下重大事项,基金会应立即向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告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

(五)重大慈善项目,包括捐赠(资助)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和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六)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七)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八)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

(九)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等;

(十一)应向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

(三) 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五)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  基金会发生上述第八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上述第九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报告时限要求进行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统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拟定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等,提请理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