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3年3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加强北京市教育社会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发展的事项、重要情况、重要活动,包括修改章程、理事会换届、变更登记、设立机构、重要人事变动、重大募捐、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慈善项目等。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
(二)基金会秘书长;
(三)基金会秘书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同意。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每年应按时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和有关材料先报挂靠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初审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第七条 以下重大事项,基金会应立即向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告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
(五)重大慈善项目,包括捐赠(资助)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和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六)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七)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八)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
(九)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等;
(十一)应向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
(三) 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五)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 基金会发生上述第八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上述第九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报告时限要求进行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统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拟定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等,提请理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