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 关于我们» 管理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3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设立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体现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坚持基金会的发展与捐赠人意愿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三条  根据捐赠项目的性质,可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

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用途和方式的项目,捐赠财产一般指定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机构等。

非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可由基金会根据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决定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  根据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形式,可分为留本基金和动本基金。

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本金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留本基金应在捐赠协议或项目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基金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动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

第五条  根据捐赠项目及资金的用途,可分为学生成长类、教师发展类、教育发展类、文化建设类、健康关爱类、社会公益类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基金会项目的规划设计;审定重大公益项目的开展;审定项目收支预算、决算;指导基金会秘书处开展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捐赠项目的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的设计开发;项目的立项登记、审批;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的总结反馈等。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全过程负责制。每个项目应至少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经费使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等。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基金会要求,制定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项目立项申请;

(二)编制经费使用预算,督促项目捐赠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到位;

(三)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和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成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四)主动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五)定期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各类查询;

(六)按照基金会要求完成项目总结,配合基金会进行年报等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宣传项目成果。

第九条  每个项目可视需要配备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应全程参与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经费使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等。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捐赠人通过签订捐赠协议等书面方式与基金会约定捐赠事项,明确捐赠人信息,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经基金会审核通过的协议方可安排签署,未经基金会审核同意或未经基金会签署的协议不予认可。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代表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要求组织学校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采取申请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捐赠项目立项登记表》(简称《立项表》)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确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应由申请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提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使用申请表》(简称《申请表》)、《预算明细表》和《项目使用计划书》;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基金会资助规划提交理事会进行项目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项目负责人;通过审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根据捐赠协议和项目立项相关材料对项目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并按时向捐赠人、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供活动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确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由项目执行单位书面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社会捐赠方及基金会的资助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成果报告。执行年度在一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以年度为单位提交项目年度成果报告;执行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可直接提交成果报告。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反馈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对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项目执行单位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捐赠项目的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及捐赠人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建立捐赠项目双向回访机制,打通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沟通渠道,确保活动开展与资金使用符合捐赠协议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