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3年3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学校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和合规使用各类资产,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合理编制预算,强化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预决算、财务工作报告,决定对外投资等财务相关重大事项。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委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务处负责。
第五条 基金会捐赠财产的受益人和各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所签订的捐赠协议、项目执行文件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使用捐赠财产,并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履行监督、管理和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基金会的各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基金会银行账户及银行结算票据管理相关工作;基金会税务相关工作;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填报财务报表、出具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捐赠票据的购买、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基金会财务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以收入预算为基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基金会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结余资金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报送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征求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意见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预算应当提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如上级有关政策或基金会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形成较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的,可编制调整方案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决算是指基金会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财务报告,加强决算审核,保证决算数据数据的真实、准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收入按照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即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即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即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四)其他收入,即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应确保公益性,不应附加对捐赠人利益回报以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质的捐赠条件。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年度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费用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行政办公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短期投资减值损失等。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二条 筹资费用是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开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募款活动宣传资料制作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均纳入预算,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限定性项目及非限定性项目的立项、实施等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基金会,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1)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后交副理事长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副理事长审批后交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日常经费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1)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后交副理事长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副理事长审批后交理事长审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基金会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符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标准的,统一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登记造册。
基金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基金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
基金会应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进行对外投资,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基金会不得进行股票等高风险投资。
基金会对外投资方案应由秘书处提出,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基金会的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及暂存款、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各项暂存款项的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不得在应付及暂存款账户中核算。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当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决定。
第九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一)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二)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十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使用的票据。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基金会应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应及时向理事会反映财务分析结果,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通过财务资料审核、财务信息管理等手段,对资金收支及项目运用过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法规、不符合制度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同时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活动接受理事会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双重领导,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实施的税务及会计监督,接受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或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