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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3年3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议事工作,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发挥理事会集体领导作用,促进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及时监督、指导、协调基金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会议是基金会行政议事机构,主要讨论决定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基金会的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修改章程;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审定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七)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选举或变更理事会有关人员;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十)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其他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有权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或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共同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前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在会前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本基金会的终止。

第七条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制发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负责理事会会议的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负责理事会决议的督办、协调及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监事审阅、签名。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题、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要求一事一议一决。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且应当紧密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表明意见和态度,通过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半数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理事应当对议题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  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出并经二名理事附议均可提起临时动议。该临时动议被列为正式议程后,会议可进行讨论及付诸表决。临时动议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涉及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秘书处在实施和落实会议决议过程中,遇到新情况不利于执行、或执行中产生偏差,应及时提请理事会复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非关联理事不得委托关联理事代为出席;关联理事也不得接受关联理事的委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