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3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方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发起人;
(二)主要捐赠人;
(三)管理人员;
(四)被投资方;
(五)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三)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全体理事、监事人员薪酬等。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
(一)诚实守信;
(二)公平、公开、公允;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承担了应归属于关联方的成本或费用;
(二)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三)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四)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五)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监事会对基金会的关联方交易决策和后续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对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 关联方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